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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修榕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20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修榕,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现暂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2016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修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被告人李修榕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0×××05的信用卡并开通使用。截止2016年2月28日,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97476.25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信用卡业务部自2014年10月29日开始多次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对被告人李修榕进行催收,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李修榕于2016年3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修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修榕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修榕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修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被告人李修榕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0×××05的信用卡,后该卡由光大银行银行升级为白金卡,卡号48×××55。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修榕开始使用该信用卡,截止2016年2月28日,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97476.25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信用卡业务部自2014年10月29日开始多次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对被告人李修榕进行催收,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6年3月8日、16日,被告人李修榕分别归还欠款人民币50元、100元。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李修榕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于2016年4月18日还款人民币60000元、2017年3月29日还款人民币137400元,结清所有欠款。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信用卡业务部出具的报案材料、被告人李修榕的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修榕于2008年12月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0×××05、额度为人民币15000元的信用卡,2009年光大银行为其办理了金卡升级为白金卡业务,卡号48×××55,固定额度提升至265400元。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修榕开始使用该信用卡,2013年7月份该信用卡开始进入逾期状态,2014年10月29日银行开始以电话形式多次对被告人李修榕进行催收,催收期间被告人李修榕陆续有小额还款,但还款金额均不足最低还款额,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2015年8月3日,还款金额人民币5000元,仍未达到最低还款额,截止2016年2月8日该卡的透支本金为197476.25元。2016年3月7日,光大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2、被告人李修榕的供述证实:2008年12月,其以福州某公司员工的名义申请了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40×××05,2009年光大银行将这张信用卡升级为白金卡,卡号48×××55,固定额度提升至265400元,临时额度提升到398100元。其于2009年12月24日开始使用这张信用卡,主要用于平时的开支和生活消费。2013年3月其从某公司离职后就没有了收入,靠其妻子在平安保险工作每月5000元的收入维持生活,还信用卡的钱都是找朋友借的,赚到钱都还给了朋友,平时生活消费还是使用信用卡,久而久之累计上去就透支到了30万余元。其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应是在2013年5月还了32000元,此后陆续有偿还所欠信用卡款项,一直到2015年8月4日最后一次还5000元,之后没有能力就没有再还款了,欠了该信用卡透支本金197476.25元。2014年10月开始,光大银行工作人员有打了很多次电话给其,还有邮寄催收函到其家中,其都回答会尽力还款。2016年3月25日,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已还清了全部欠款。3、信用卡账单、存款凭证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信用卡业务部出具的《还款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修榕于2016年3月8日、3月16日、4月18日、2017年3月29日分别归还信用卡欠款人民币50元、100元、60000元、137400元,结清所有欠款。4、《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3月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修榕信用卡诈骗一案立案侦查。5、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李修榕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修榕于2016年3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修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达人民币197476.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修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归还了所欠全部本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修榕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程 羽人民陪审员  胡梅贞人民陪审员  吴如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瑾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