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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71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秦继峰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继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71刑初4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被告人秦继峰,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获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获嘉县。2011年3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2013年10月30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5月20日止。2016年7月5日因本案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姚正宽,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云检分院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继峰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继峰及其指定辩护人姚正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指控:2016年7月5日,被告人秦继峰携带藏匿于身上及其包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560克,持当日K2286次昆明至怀化的旅客列车车票,从昆明火车站进站乘车,被执勤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继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继峰系累犯,但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主动交代了同种余罪,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秦继峰在有期徒刑十五年或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秦继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指定辩护人以秦继峰具有主动交代同种罪行和如实供述罪行的表现,且系受雇于人运输毒品,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为由提出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秦继峰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被告人秦继峰携带毒品,持当日K2286次昆明至怀化的旅客列车车票,从昆明火车站进站乘车。当日18时15分,执勤公安人员在停靠于昆明火车站一站台的该次列车6号车厢18号铺位旁边的凳上将其抓获,并从其腰部、裆部、左大腿、左小腿、右大腿、右小腿处分别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485克。在查获过程中,秦继峰主动交代了黑色双肩包内的毒品,执勤公安人员据此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75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智能轨迹分析材料、旅客列车车票、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疑似毒品物的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秦继峰有运输毒品的重大嫌疑,并于2016年7月5日18时15分许在停靠于昆明火车站的K2286次列车上将秦继峰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物7条和1坨,并根据其交代从其随身携带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疑似毒品物2包的事实。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及称量照片、疑似毒品物取样记录、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了从被告人秦继峰身上及双肩包内查获的疑似毒品物经称量、取样和鉴定,共计净重560克(其中双肩包内的净重7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意见已依法告知了秦继峰且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事实。3.被告人秦继峰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1)虎刑初字第0069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刑执字第4792号刑事裁定书”及其假释执行通知书、江苏省丁山监狱狱政科出具的释放证明、获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了案发时秦继峰已经达到法定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身份、前科情况。4.被告人秦继峰的供述、昆明铁路公安处禁毒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手机通话记录提取笔录。秦继峰供述了其为获取高额报酬,受穆某及张某的安排携带毒品乘坐昆明至怀化的旅客列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的事实。昆明铁路公安处禁毒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手机通话记录提取笔录证实了秦继峰不能提供穆某、张某的身份信息,经公安人员多次拨打秦继峰所述的二人电话均处于无法接通状态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经庭审举证、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继峰无视国家禁毒法律,明知是毒品仍藏带甲基苯丙胺片剂560克乘坐旅客列车从昆明运往怀化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秦继峰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期满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秦继峰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主动交代了同种余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秦继峰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及其具有相关情节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已经注意。被告人秦继峰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有如实供述同种余罪及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惩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秦继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继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31年7月4日止)。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五百六十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秦海云审判员  杨 丽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珉娴书记员  龚曲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