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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小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小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495号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11栋1楼。法定代表人:严雄波。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思,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小昭,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碧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