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建军、韩卫东、孙秀冬等7人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韩卫东,孙秀冬,张国伟,王美林,孙瑞芳,朱富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0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建军,又名赵杰,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生于忻州市忻府区阳坡乡寺坪村,务农。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被告人韩卫东,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生于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阳村,村委副主任。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辩护人岳美卿,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秀冬,又名孙秀东,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生于忻州市忻府区曹张乡中曹村,务农。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于忻府区看守所。辩护人宿青云,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国伟,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生于忻州市忻府区西张乡韩岩村,务农。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被告人王美林,女,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生于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阳村,务农。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孙瑞芳,女,1985���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生于忻州市忻府区曹张乡中曹村,务农。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甄峰,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富强,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生于忻州市忻府区长征办樊野村,农民。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被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辩护人银国生,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忻府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军、韩卫东、孙秀冬、张国伟、王美林、孙瑞芳、朱富强七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俊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军、韩卫东、孙秀冬、张国伟、王美林、孙瑞芳、朱富强及辩护人岳美卿、宿青云、甄峰、银国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一天,忻府区阳村村民王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赵建军、韩卫东、孙秀冬策划在阳村建造赛狗场,利用“狗追兔子”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牟利。2016年11月上旬,该四人在忻府区播明镇阳村东的一片空地上建好赛狗场,由王某某、韩卫东借来两辆废旧公交车当休息室、工作间,由赵建军、孙秀冬发布赛狗信息。11月11���,被告人等组织一次赛狗活动,参与人员20余人,下赌注300元至10000元不等。11月17日,再次组织赛狗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查获。期间,被告人孙瑞芳、王美林进行记账,被告人张国伟进行放狗,被告人朱富强对赛狗过程进行录像。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相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建军、韩卫东、孙秀冬、张国伟、王美林、孙瑞芳、朱富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建军对起诉书指控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被告人韩卫东对起诉书指控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辩护人岳美卿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韩卫东主观恶性较小,其是在王某某的提议下参与本案。二、被告人韩卫东在本��表现良好,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三、被告人韩卫东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愿意交纳罚金。四、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参与者都是爱狗人士。综上,对被告人韩卫东应在三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孙秀冬对起诉书指控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辩护人宿青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本案事实不清,证人证言混乱,被告人供述存在先入为主,在本案涉及的活动中有娱乐性在其中,参与者都是养狗爱好者,为增加兴趣才下注,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二、被告人孙秀冬没有建设赌场,没有参与建设赌场的过程,微信信息其也只转发过一次,所起作用不大,不应认定孙秀冬联系赌客。三、孙秀冬不知道有几人参与,其也没有分过红,其去赛狗场是王某某叫去的,其不是组织者。四、被告人���秀冬是一般参加人员,本案情节轻微,被告人也认罪悔罪,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伟对起诉书指控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被告人王美林对起诉书指控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被告人孙瑞芳对起诉书指控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辩护人甄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孙瑞芳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孙瑞芳是受孙秀冬召来从事记账工作的服务人员,不是开设赌场的人,报酬上其仅得100元,不属于“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管理人员”。二、被告人孙瑞芳当且仅当就自己参与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即使认定孙瑞芳构成犯罪,孙瑞芳也属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对其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富强对起诉书指控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辩护人银国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朱富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二、被告人朱富强文化程度低,对法律的认识有限。三、被告人朱富强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劣迹。四、被告人朱富强作为一名平日靠拍婚礼摄像赚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因偶然的原因参与到他人开设的赌场中,其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忻府区播明镇阳村村民王某某(另案处理)、韩卫东、孙秀冬、赵建军商量建造赛狗场,利用“狗追兔子”的方式开设赌场,谋取钱财。并约定赵建军、韩卫东占一股,孙秀冬占一股,王某某占一股,共三股。四人商定由赵建军、韩卫东、王某某负责建造场地,由孙秀冬负责联络参赌人员。后韩卫东向本村村民冯某某借用了冯��某岳父李书祥承租的位于本村村东的一块耕地,赵建军、韩卫东、王某某出资购买了黑沙、铁丝及木杆,并由韩卫东联系本村电工卢旭玉接上电源,在本村村东建造一赛狗场,王某某、韩卫东各自借用废旧公交车一辆,放置在赌场内供参赌人员休息和赌场人员工作。准备工作完成后,孙秀冬将赵建军编辑的赛狗信息发布在自己的微信群内,招揽养狗人员前来赛狗。2016年11月11日,赌场开张,孙秀冬安排被告人孙瑞芳(其堂妹)、王某某安排被告人王美林(其妹妹)二人记账,孙秀冬安排被告人张国伟放狗,安排冯俊凯(另案处理)放兔子,并雇佣两名摄像人员,开始赌博。当时参与人员20余名,赌注从300元到10000元不等。2016年11月17日,上述工作人员不变,赵建军又安排被告人朱富强进行摄像,开始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建军、韩卫东、孙秀冬、张国伟、王美林、孙瑞芳、朱富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条、提取笔录、微信招赌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冯某某、卢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卢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军、韩卫东、孙秀冬目无国法,合伙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国伟、王美林、孙瑞芳、朱富强虽然不是赌场的组织者,但在该赌场开设过程中,被告人王美林,孙瑞芳从事的是赌场记账工作,该二人所记账目是确定赌注、抽头的依据,被告人张国伟从事的是赌场的“放狗”工作,因本赌场的特征是以狗追兔子方式进行赌博,故放狗的时机和是否同步对比赛的胜负起关键作用。被告人朱富强从事的是赌场摄像工作,当用肉眼无法判断放出的两只狗那只最先追住兔子时,朱富强拍的摄像成为确定比赛胜负的关键依据,故该四名被告人虽然并非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赌场的经营者,但由于其各自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其对于赌场的正常进行也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几人均属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各辩护人关于有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于法不合,本院不予采信。由于本案赌场开设时间短,也仅组织过两次赌博,且在第二次的开赌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其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对涉案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各被���人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关于本案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案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上,为了保护社会主义风尚,打击犯罪,同事也为了教育、挽救罪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建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卫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孙秀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国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王美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孙瑞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朱富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摄像机一台、账本一册,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九、被告人张国伟非法所得200元、孙瑞芳非法所得1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永林审判员 高慧娟审判员 刘聪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