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师某某申请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师某某,男,汉族,1958年1月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56号裕祥园15栋801号。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鑫源路8号。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68号5F-3-1-30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79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靖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