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白业隆与麦远锋、何思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业隆,麦远锋,何思敏,苏荣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3民初316号原告:白业隆,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委托代理人:欧琅、梅剑鹏,广东麒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1:麦远锋,男,汉族,1989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2:何思敏,女,汉族,1990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3:苏荣楚,男,汉族,1989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业隆诉被告麦远锋、何思敏、苏荣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业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7元,由原告白业隆负担。审判员 黄杰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仲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