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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维舒与梁慧婷、兰容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维舒,梁慧婷,兰容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民初719号原告:蔡维舒,男,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梁慧婷,女,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兰容州,男,畲族,1979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蔡维舒诉被告梁慧婷、兰容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维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慧婷、兰容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维舒诉称,原告与被告梁慧婷的父亲、大哥是熟人朋友关系,被告梁慧婷利用这层关系,向原告借款,分别于2016年5月27日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16年5月29日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16年6月6日借款人民币40000元、2016年7月25日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016年8月11日借款人民币60000元、2016年11月4日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17年1月13日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分别立下借据给原告收执,被告兰容州并在每张借据上签名作担保。以上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被告梁慧婷还款,但至今不还,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又因被告兰容州是被告梁慧婷借款的担保人,且是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应属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在被告梁慧婷不履行上述借款的返还义务的情况下,其应承担全部的共同偿还义务。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梁慧婷、兰容州不作答辩,也没有出庭应诉及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梁慧婷通过其亲属认识原告蔡维舒后,向原告蔡维舒借款。分别为:被告梁慧婷于2016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6年5月29日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6年6月6日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于2016年7月25日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16年8月11日借款人民币60000元、于2016年11月4日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7年1月13日借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梁慧婷并分别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为凭,被告兰容州也分别在每张《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确认。综上,被告梁慧婷向原告借款七笔,共计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被告兰容州作为借款担保人。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一直没有还款给原告。另查明,被告梁慧婷与被告兰容州为夫妻关系,被告梁慧婷与被告兰容州于2005年5月16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梁慧婷拖欠原告蔡维舒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有被告梁慧婷、兰容州亲笔签名的《借条》在案证实,被告梁慧婷对借款也没有提出异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被告梁慧婷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是被告梁慧婷与被告兰容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且被告兰容州也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确认,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慧婷、兰容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梁慧婷、兰容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从2017年2月28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蔡维舒。如果被告梁慧婷、兰容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梁慧婷、兰容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朱 统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丽云书 记 员  林建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