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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972号原告:汪某,女,汉族,1991年4月17日出生,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忠,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1992年8月19日出生,现住涿州市。原告汪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马 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