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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3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县卫计局与被申请人边某某、关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保全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边某某,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423财保105号 申请人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衡山县开云镇衡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旷立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清明,该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 被申请人边某某,男。 被申请人关某某,女。 因被申请人违法生育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人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边某某、关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山县支行的存款17640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顺利执结案件,防止当事人逃避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边某某、关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帐号(622****274)内存款1764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爱清审判员曾运和代理审判员马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              攀 校对责任人:石爱清 打印责任人:汪攀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二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