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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振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嘉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振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丹东嘉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007号原告:丹东振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一街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姜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丹东嘉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十经街15号楼101-1号。法定代表人:张广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振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嘉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振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丹东振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乐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泊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