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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4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东美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杰劳动争议2017民终438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美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4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曹军林。委托代理人:曹子洋,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维都,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上诉人广东美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创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美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张杰工资25599元、提成5960元及押金2000元;二、驳回广东美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东美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后,美创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结果第一项,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判令张杰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上诉主要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并导致出现误判。1、原审认定工资结算单由美创公司出具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工资结算单的产生,是张杰利用其任职总经理的便利,安排财务人员出具,其同时利用保管公章的便利条件,在工资结算单上加盖了公章,美创公司对此一点不知情,因此,原审认定工资结算单由美创公司出具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开具工资计算单为美创公司员工个人行为,美创公司不知情。工资结算单由财务人员屈巍巍计算,但并未经过美创公司同意和允许,属于个人行为,并非美创公司的意思表示,美创公司亦不知情,原审错误认定该事实应予纠正。3、张杰保管印章未交回的事实应予认定。美创公司在原审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张杰保管印章的事实为真实和未将印章交回公司的事实,但原审对此作出错误认定,希望二审法院能予以纠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维护美创公司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张杰答辩称:我对原审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具体答辩意见如下:我与美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我递交辞职申请的时间与打卡时间一致,美创公司称不需向我支付费用没有合法的依据,这是我提供劳动应得的报酬。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美创公司、张杰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美创公司的上诉及张杰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美创公司应否向张杰支付工资、提成及押金。对于上述争议焦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美创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亦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美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美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玉芬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婷张树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