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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付吉龙与赵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吉龙,赵海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601号原告付吉龙,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赵海莲,女,成年,汉族,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吉龙诉被告赵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吉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吉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付吉龙承担。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