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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阳德利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西岗区易辰装饰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阳德利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西岗区易辰装饰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244号原告:吉林省阳德利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李永芬,该公司经理。被告:大连市西岗区易辰装饰行,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经营者:于本水,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省阳德利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西岗区易辰装饰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阳德利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阳德利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6元减半收取,即4573元,由原告吉林中环量具刃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