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康权东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权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权东,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于沈阳市,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抓获),同年11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11月17日释放),2016年11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权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权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权东于2015年5月末的一天,在其租住的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101号162室内,容留刘某、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康权东于2015年6月末的一天,在其租住的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101号162室内,容留刘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康权东于2015年10月5日,在其租住的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42-1号382室内,容留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康权东于2015年10月16日,在其租住的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42-1号382室内,容留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被告人康权东于2015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再查,被告人康权东被抓获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嫌疑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权东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孟某、刘某、张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协议;契证;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毒物药物分析检验报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记录;自首及立功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权东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系自首,又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权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军代理审判员 周美辰人民陪审员 何向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