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执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康桥路855号,组织机构代码:60727255-5。法定代表人杨朔达。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书慧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63139441-3。法定代表人郑彤。被执行人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启潮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74050772-0。法定代表人都娟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4民初4872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来实建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董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锦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