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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邓小芹与张明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小芹,张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邓小芹,女,汉族,1969年0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张明君,女,汉族,1968年0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邓小芹与被执行人张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渡法民初字第037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明君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小芹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1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