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行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鲍素珍、涡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素珍,涡阳县公安局,涡阳县人民政府,徐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行终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鲍素珍,女,汉族,1961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文盲,住址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涡阳县淮中大道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1003176749P。法定代表人丁博,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涡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执法监督中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张雨露,涡阳县公安局花沟派出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07091864-2。法定代表人熊国洪,县长。委托代理人唐雅琦,涡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委托代理人李茂,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科员。原审第三人:徐心华,男,汉族,1949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文盲,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鲍素珍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公安局、涡阳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徐心华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行初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素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鲍素珍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鲍素珍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鲍素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献春审判员 张秀远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涛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