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231太仓格凡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娟、陈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格凡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娟,陈文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231号原告:太仓格凡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96号C区5-2、3室。法定代表人:马军。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丹婷,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娟,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暂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陈文杰,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暂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太仓格凡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娟、陈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太仓格凡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格凡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被告王娟、陈文杰自愿承担(已支付)。代理审判员  张伊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嵇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