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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刑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173号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9月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运城市盐湖区。2013年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中市公安局强戒毒2年。2016年1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4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6)晋08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刑初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运太审判员  仇春娟审判员  高吉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