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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吕颜与王秀云、第三人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颜,王秀云,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097号原告:吕颜。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爽,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东杰。第三人: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法定代表人:崔凤斌,村民委员会主任。吕颜与王秀云、第三人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东道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吕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且已经法庭辩论终结,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许吕颜撤诉。审 判 长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人民陪审员  韩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