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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赖俊华与王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俊华,王东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398号原告:赖俊华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王东晓男,1979年9月12出生,汉族,上杭县,教师,现住上杭县。原告赖俊华与被告王东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赖俊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俊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赖俊华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XX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