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彭文婷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文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291号罪犯彭文婷,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上饶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5)嘉善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文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赃款继续向各被告人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彭文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主动加班,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彭文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彭文婷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文婷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