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学为与房超、吴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为,房超,吴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张学为,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房超,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吴志海,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为与被告房超、吴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5元减半收取3598元,由原告张学为负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闻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