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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苏云与穆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苏云,穆安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567号原告:郭苏云,女,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被告:穆安新,男,汉族,年龄60岁左右,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郭苏云诉被告穆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郭苏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苏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郭苏云承担。审判员  进占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