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苏云与穆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苏云,穆安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567号原告:郭苏云,女,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被告:穆安新,男,汉族,年龄60岁左右,住河南省灵宝市故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郭苏云诉被告穆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郭苏云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苏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苏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郭苏云承担。审判员 进占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