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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6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世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郑立军、肖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世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立军,肖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初6620号原告:赤峰世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物流园区(园区办北约100米)。法定代表人:徐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冬,系赤峰世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郑立军,男,1976年12月15日出,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肖振辉,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世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航汽车公司)与被告郑立军、肖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航汽车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韩玉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立军、肖振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世航汽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以及按年利率1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9日,被告肖振辉因在原告处购买车辆向原告借款23000元,双方签署了借款合同书,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6%,被告郑立军作为共同借款人分别在借款合同书及借据上签字、捺印。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肖振辉未清偿借款本息,被告亦未履行合同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郑立军、肖振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及原告当庭所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郑立军、肖振辉在原告处购车时向原告借款属实,有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立军、肖振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立军、肖振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赤峰世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16%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送达费3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7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立军、肖振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 华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隋春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