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2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坚才与尼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竹工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坚才,尼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27执13号申请执行人:坚才,男,藏族,西藏墨竹工卡县人,住西藏墨竹工卡县。被执行人:尼玛,男,藏族,西藏墨竹工卡县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坚才申请执行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下发的(2016)藏0127刑初5号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即被告人尼玛向被害人退赔内容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坚才不能以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其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坚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藏0127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江审判员 旺拉审判员 德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