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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2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坚才与尼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竹工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坚才,尼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27执13号申请执行人:坚才,男,藏族,西藏墨竹工卡县人,住西藏墨竹工卡县。被执行人:尼玛,男,藏族,西藏墨竹工卡县人。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坚才申请执行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下发的(2016)藏0127刑初5号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即被告人尼玛向被害人退赔内容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坚才不能以刑事判决书作为执行依据其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坚才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藏0127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江审判员  旺拉审判员  德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