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0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青岛时代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延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时代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延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341号原告:青岛时代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凤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冷传武,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延亮,男,汉族,住胶州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青岛时代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延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时代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延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青岛时代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马延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时代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延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青岛时代锦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泮晓朋审 判 员 郝李丽人民陪审员 刘振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