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中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流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流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1340号原告:安徽中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芜路(原开发区管委会大楼)。法定代表人:丁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多章,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明流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社区杨背工业区三期二栋六层B区之一。法定代表人:袁世杰。原告安徽中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明流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流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项多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流恒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流恒公司支付中智公司货款2101545.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中智公司与明流恒公司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明流恒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中智公司购买LED灯具所需支架,但其未能向中智公司付清货款,至2016年12月31日,尚欠中智公司货款2101545.04元。对于拖欠的货款,中智公司与明流恒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1.从2017年1月份起,明流恒公司每月支付货款20万元,直至款项全部付清;2.如明流恒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任一期货款,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余款全部到期。协议签订后,明流恒公司仍未按协议约定向中智公司支付货款。明流恒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智公司与明流恒公司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明流恒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2015年开始,多次向中智公司购买LED灯具所需支架,但其未能向中智公司付清货款,至2016年12月31日,尚欠中智公司货款2101545.04元。对于拖欠的货款,中智公司与明流恒公司于2017年1月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1.乙方(明流恒公司)承诺于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甲方(中智公司)货款20万元,直至货款支付完毕。支付方式为: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2.如乙方任一期未在本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扣除已支付部分,余款全部立即到期,甲方有权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3.本协议未尽事宜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协议书》签订后,明流恒公司仍未按协议书约定向中智公司支付货款,至今尚欠中智公司货款2101545.04元。本院认为,中智公司与明流恒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出卖人,中智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明流恒公司发送了LED灯具所需支架后,作为买受人,明流恒公司至今未能付清货款,显系违约,依法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中智公司要求明流恒公司支付货款2101545.0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明流恒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中智公司的诉讼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明流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中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01545.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612元,减半收取计11806元,由被告深圳市明流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