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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395马晓玲与李元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玲,李元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395-2号原告:马晓玲,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李元媛,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玲与被告李元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马晓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玲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财产保全费3160元,合计84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此页五正文)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怡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