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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20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黎准发与玉铁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准发,玉铁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20530号原告:黎准发,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玉铁焕,男,汉族,1983年11月3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原告黎准发与被告玉铁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准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立下欠条为证,约定2015年3月1日偿还,又过了几天,被告找来朋友孙金石做担保人,于2014年12月12日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立下欠条,约定2015年3月12日归还。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0000元,但自2014年12月20日起,原告即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电话不通,也不在广西家中,故起诉。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书面证据。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黎准发于2014年12月1日出借5000元予被告玉铁焕,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同年12月12日,原告再次出借5000元予被告,同时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担保人为孙金石。两笔借款合计1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两份欠条为证,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举证证明并未借款或已归还欠款,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玉铁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准发归还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可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麦上康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人民陪审员  林俊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