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5792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田某某,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常 兵人民陪审员 郭 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旭辽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0122民初5792号原告刘某某,男,33岁,1982年12月26日,地址:辽中区商业街,被告田某某,女,地址:辽中区南二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刘某某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王晓华审判员常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