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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2312杨凤玲与吴唯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玲,吴唯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2312号原告:杨凤玲,女,1945年2月2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户口所在地无锡市新吴区,现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伯芹、金洪良(均受杨凤玲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唯琴(曾用名吴维琴、吴向红),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业务员,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佳、许大椿(均受吴唯琴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杨凤玲诉被告吴唯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杨凤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凤玲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玲撤诉。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20元,两项合计2170元,由杨凤玲负担。审 判 长  卞跃武代理审判员  张 雯人民陪审员  陆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宁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