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7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罗伟与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194号原告:罗伟,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下油松村西区四巷8号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4852P。法定代表人:吕国斌。原告罗伟诉被告深圳市昆藤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罗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伟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罗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