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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蒋停停与被告贺清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停停,贺清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48号原告:蒋停停。被告:贺清富。原告蒋停停与被告贺清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停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停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停停负担。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