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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元琴与吉林省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元琴,吉林省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赵元琴,女,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元琴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林省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228310.94元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元琴且申请执行人赵元琴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字3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