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郭红波与周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波,周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726号原告:郭红波,男,生于1977年5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周勋,男,生于1988年12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郭红波与被告周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郭红波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红波撤回对被告周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红波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