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霍刚刚与戴冬冬、戴冬宏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刚刚,戴冬冬,戴冬宏,霍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霍刚刚。被执行人:戴冬冬。被执行人:戴冬宏。被执行人:霍文刚。霍刚刚申请执行戴冬冬、戴冬宏、霍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戴冬冬、戴冬宏、霍文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网上银行进行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根据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自清审判员 夏恩平审判员 李占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云美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