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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胡祥麟、李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胡祥麟,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负责人:潘新民被执行人:胡祥麟,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人。被执行人:李霞,女,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胡祥麟、李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2016)云昆国正证执字第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