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同益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同益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1452号之一原告: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清湖镇路口村路口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331940684。法定代表人:姜福军,职务: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人:姜辉,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秦金良,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江山市区。被告:宁波同益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县产业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050524X9。法定代表人:林德永,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同益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就付款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16元,减半收取75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