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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仲才与被执行人田桂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仲才,田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115号申请人杨仲才,男,1969年4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田桂芳,男,1963年12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杨仲才与被执行人田桂芳健康权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6)云293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桂芳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余款3516.5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桂芳于2017年4月19日付清了3516.5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2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