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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孙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孙用,陈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68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薛丽建,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孙用,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华英,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孙用、陈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万元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孙用、陈华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王孙用、陈华英与本院(2016)闽0181执1646号一案被执行人王孙用、陈华英相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孙用、陈华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繁金审判员  林华龙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正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