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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民初1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雨欣与郁欣、蔡锦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欣,郁欣,蔡锦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11560号原告张雨欣,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顾希希,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佳豪,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欣,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蔡锦沁,女,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以上两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赖碧君,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辉,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欣与被告郁欣、蔡锦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雨欣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雨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欣撤回起诉。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2000元(被告郁欣预付),由原告姚斌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3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15元,由原告姚斌负担。审判员  陈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