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安徽旺阳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旺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84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安徽旺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绿地蓝海国际大厦C座803室。法定代表人:崔红岩,董事长。上诉人安徽旺阳建材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5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徽旺阳建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依法受理。事实和理由:本案是股权转让纠纷,涉案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可以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另被起诉人朱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XX城XX路XX号XX楼XX大厦,也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股权出让方为被起诉人朱某、陈某、徐某,股权受让方系上诉人。被起诉人朱某、陈某、徐某作为股权出让方,系股权转让特征义务主要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据原审案卷材料反映,被起诉人朱某、陈某、徐某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上诉人称被起诉人朱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佐证。故在本案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下,原审依法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