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梅高清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高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3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高清,女,1970年3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2017年1月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高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高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高清于2017年1月5日18时20分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三五火锅店旁,先行收取吕某某150元购毒款,之后回到原地,将净重0.2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交付给吕某某,并收取100元好处费。交易完成后被告人梅高清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全部毒品及好处费,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高清的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梅高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毒品、毒资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材料、户籍材料、通话记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梅高清的供述和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毒品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高清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予以贩卖0.2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梅高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一千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梅高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霄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