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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翁源县周陂镇龙田村第五村民小组、祁宝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源县周陂镇龙田村第五村民小组,祁宝华,边江,陈思祝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2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源县周陂镇龙田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陈仁聪,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韦,广东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宝华,男,满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江,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宝华(边江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思祝,男,汉族。上诉人翁源县周陂镇龙田村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龙田村五组)因与被上诉人祁宝华、边江、陈思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翁源县人民法院(2016)粤0229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龙田村五组向一审法院起诉时的请求为:“请求判决终止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8日签订《承包使用和经营林地合同》及请求判决确认三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签订的《承包使用和经营林地合同》补充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2006年12月8日签订的《承包使用和经营林地合同》甲方为龙田村五组,乙方为祁宝华、余韶卫、魏嘉图、何煚等4人,现并无任何证据显示案外人余韶卫、魏嘉图、何煚已放弃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如不追加余韶卫、魏嘉图、何煚参加本案诉讼,既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亦可能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且本案处理结果也与现山林管理人刘长兵存在利害关系,据此,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翁源县人民法院(2016)粤0229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重审。翁源县周陂镇龙田村第五村民小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 茜审 判 员  邓小华审 判 员  邹征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何海祥书 记 员  胡仕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