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05号黎含宝诉范固村黄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含宝,李接清,黎康根,平江县余坪镇范固村黄塘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205号原告黎含宝。委托代理人周庆平,平江县梅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李接清。原告黎康根。以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含宝。被告平江县余坪镇范固村黄塘组,地址:平江县余坪镇范固村。法定代表人:李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含宝、李接清、黎康根与被告平江县余坪镇范固村黄塘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已由余坪镇政府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含宝、李接清、黎康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湛红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