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滦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滦县新城立明眼镜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滦县新城立明眼镜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3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滦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滦县新城滦河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宋占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滦县新城立明眼镜店。法定代表人赵建梅。申请执行人滦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滦县新城立明眼镜店拖欠工资一案,于2016年4月8日作出滦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022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7年3月28日本院予申请执行人滦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执行申请予以立案。经审查,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认定拖欠甄雪莲等7人工资,但至申请之日只拖欠甄雪莲一人工资,其余6人已付清。且“情况说明”甄雪莲在怀孕和生育期间该单位(被申请人)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数额已超出所欠工资数额,因此实际被申请人拖欠甄雪莲工资具体数额不清,该案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滦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滦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022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胡井泉审判员 刘兆生审判员 薛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译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