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文东申请执行哈尔滨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东,哈尔滨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林文东,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大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文东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呼利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