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雷纯秀与杨代关、刘学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代关,刘学仙,雷纯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民终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代关,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仙(曾用名刘学先),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纯秀,女,1959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丕付(系雷纯秀之夫),男,1955年12月23日生,土家族,住所同上。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杨代关、刘学仙因与被上诉人雷纯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9民初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三个月。杨代关、刘学仙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9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雷纯秀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双方发生纠纷的起因是雷纯秀偷砍林木的侵权行为。二上诉人收工回家时路过雷纯秀道场,雷纯秀当时在后面追过来辱骂刘学仙,杨代关走在后面放下木材,雷纯秀朝刘学仙左头部打了一拳,同时抓破了刘学仙的脸部皮肤。因为雷纯秀辱骂,刘学仙为保护自己打了雷纯秀两嘴巴。鉴于雷纯秀一路追骂先动手打人的性质,其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雷纯秀在一审并未陈述主要事实经过,事发后牛庄派出所和卫生院救护车到了现场,医院要求她住院治疗,但是雷纯秀次日自行到县人民法院入院,不符合治疗程序,且其检测糖尿病的费用460元应不予认定。雷纯秀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依据。雷纯秀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雷纯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杨代关、刘学仙赔偿雷纯秀医疗费4289.26元,救护车费用299.6元,共计4588.86元;护理费3000.00元(120元/天,120.00元×25天=3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00元(50元/天);误工费2500.00元(100元/天,按住院总天数算);交通费565.00元,合计11903.86元。2.由杨代关、刘学仙承担诉讼费。一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雷纯秀与杨代关、刘学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发生纠纷,经所在村委会先后四次调解无果。2016年6月8日,雷纯秀与杨代关、刘学仙因在争议地砍柴再次发生纠纷,雷纯秀与刘学仙相互侮骂继而揪扯殴打,致雷纯秀脸部抓伤;次日,刘学仙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确诊为:1.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左眼顿挫伤;3.原发性高血压病;4.2型糖尿病;5.左肾结石”,雷纯秀共住院25天。出院后,医生建议其全休20天。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学仙对殴打雷纯秀身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的事实没有异议。雷纯秀有权主张因此造成其人身损害请求赔偿。雷纯秀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互殴行为是诱发其“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的直接或间接原因,故对其主张的检测“糖尿病”的损失不予支持。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参照上年度本省损害赔偿标准,对雷纯秀主张的其他各项损失,依法确认如下:1.医疗费:雷纯秀在县人民医院的治疗费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费票据,但其中用于检测血糖的费用460.00元不应计算在此次因伤治疗费中。故雷纯秀因涉案受伤所支出的医疗费应认定为4289.26元-460.00元=3829.26元。2.误工费:雷纯秀因伤误工时间应以住院时间为准。故其误工费应认定为1938.75元(上年度农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8305.00元/年÷365天×25天×1人)。3.护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护理费可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雷纯秀伤后住院的护理时间为25天,其护理费为1938.75元(上年度农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8305.00元/年÷365天×25天×1人)。4.住院伙食补助费:雷纯秀伤后共住院治疗25天,有住院收费票据为据,根据相关规定,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50.00元(25天×30.00元/天)。5.交通费:雷纯秀伤后到县人民医院治疗所支出的交通费565.00元(包括陪护人员),虽无正规车票,但对其实际支出的部分酌情支持400.00元。6.救护车费:雷纯秀主张的救护车费299.60元,有正式票据为证,予以支持。上列6项共计9156.36元。雷纯秀与刘学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发生纠纷,相互侮骂揪打,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纠纷成因,酌情确定由雷纯秀自行承担损失的30%,刘学仙承担损失的70%。涉案纠份中没有证据证明杨代关实施了侵害雷纯秀身体健康的行为,故不应承担责任。基于前述理由,一审法院遂判决:一、刘学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雷纯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救护车费共计6409.45元(9156.36元×70%)。二、驳回雷纯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中,上诉人杨代关、刘学仙向本院提交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牛庄乡卫生院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被上诉人雷纯秀有既往病史,医疗费用4289.26元应当扣除治疗既往病史的费用。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雷纯秀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一审已经据此扣除医疗费中用于检测血糖的费用460元,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刘学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赔偿项目和数额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牛庄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以及在事发后对刘学仙、杨代关、刘学龙所做的多份询问笔录,足以证明事发现场位于刘学龙家门口道场与村级公路交界的水泥路面上,因道场刚修好尚有碎砖,刘学仙与雷纯秀发生争执过程中发生扭打,刘学仙将雷纯秀按倒在地并扇打几耳光导致雷纯秀受伤的事实,则刘学仙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一审综合考虑刘学仙与雷纯秀各自过错比例大小,认定刘学仙对雷纯秀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因雷纯秀患有糖尿病既往病史,一审据此扣减用于检测血糖的费用460元具有事实依据。雷纯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属法律规定的合理赔偿项目,一审认定上述赔偿项目数额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杨代关、刘学仙主张只对刘学仙打雷纯秀两嘴巴的伤情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以及责任范围的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对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虽然二上诉人对雷纯秀的伤情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则一审认定的雷纯秀伤情事实清楚,因此产生的损失项目和数额合法合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杨代关、雷纯秀的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代关、刘学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宜华审 判 员 易正鑫代理审判员 张 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周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