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604号原告:冯某,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孙某,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涵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梁